| 違規事項 |
法令依據 |
量罰標準 |
一、於航空四週公告距離範圍內飼養飛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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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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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鴿戶收受禁止飼養飛鴿通知書後,仍持續放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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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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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拆除或已領拆遷補償費之養鴿戶再設舍飼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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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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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列範並簽立不放飛切結書之養鴿戶有放飛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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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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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前項三至四違規事項下,養鴿戶收受禁止飼養飛鴿通知書後,仍持續放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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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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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飼養飛鴿範圍內養鴿戶之飛鴿撞擊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意外事件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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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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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飼養飛鴿範圍內養鴿戶之飛鴿撞擊航空器,造成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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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風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風一項風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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