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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法規

航機上電子產品使用規範
1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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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源依據:
    • 民用航空法第43之2條第一項。
    •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
  2. 各航空公司航機上電子產品使用規範如下:
    • 德安航空: 全程禁止使用任何電子產品,包括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3C電子產品皆須全程關機。
    • 立榮航空:
      • 國內線全程開放使用手機、平板、電子書,或重量在一公斤(含)以下之「小型隨身電子用品」。關閉艙門起至航機落地脫離跑道止,所有傳輸類電子用品必須關閉語音通話或轉換為「飛航模式」並關閉wi-fi功能。
      • 當飛行高度高於10,000呎以上時,國內線乘客之筆記型電腦或重量在一公斤以上之電子產品須全程妥善置於規定之隨身行李置放處。
      • 全程禁用電子菸、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其他任何可能干擾航機裝備包含導航、通訊等之電子用品。 
    • 華信航空:
      • 於艙門關閉後,遵從客艙廣播,將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手提電腦等個人電子用品設定於「飛航模式」狀態或將電源關閉;航機落地進入滑行道,在客艙組員廣播宣告後,乘客才可解除飛航模式,並得開啟語音及網路連線功能。
      • 全程禁止使用筆記型電腦及其他1公斤以上之個人電子用品。
      • 會發射電波的個人電子用品,若無法關閉通訊功能並切換至飛航模式功能者全程禁止使用,包括無線電收發報機、電動玩具遙控器、電子菸及其他會直接干擾航機導航、通訊及控制系統之電子用品等。
    • 註:相關詳細規範以各航空公司官網公告為主。
  3. 違反民用航空法檢舉電話:
    • 航空警察局臺東分駐所089-327334。
    • 航空警察局蘭嶼分駐所089-671162。
    • 航空警察局綠島分駐所089-7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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