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
ㄧ、執行小組工作重點在於執行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以及相關法令,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達成補
助噪音防制區內各項噪音防制的工作目標。
二、本次會議,經民航局徐科長的說明及與會委員充分溝通,以獲致初步瞭解和共識,執行秘書著研擬各項應辦方案
備下次會議中提報俾便進行討論。
三、原擬聘之線外委員三位恐行程遙遠參與不便,擬行改聘。請涂副召集人、黃委員、賈委員各推薦一名專業人士,
交執行祕書辦理。
四、有關臺東縣政府為配合辦理本項工作,人力不足部分,需另聘一位按日計酬人員協助辦理乙節,請執行祕書主動
與涂副召集人聯繫,就經費和規定容許範圍、竭力支援。
散會:11時40分整
89年度第2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89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整
決議:
ㄧ、對航空噪音防制經費之分配方法,經委員決議同意採以下原則辦理:
(一)、學校(豐年國小)補助額度不得低於噪音防制經費5%。
(二)、其餘額度由第三級住戶平均分配95%。
二、有關臺東縣政府為配合本項工作,依第一次決議聘用按日計酬人員;同意依本小組第一次決議辦理,人員出勤由
縣政府環保局監督管理,用人費按日計酬檢據報本站經會計審核後,在該項作業費核撥。
三、有關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住戶,無法提列臺東縣政府88年9月27日公告之前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時,為維護
住戶權益,提請臺東縣政府速予研議配套措施乙案;建請臺東縣政府參辦。
四、本次會議決議由「航空噪音防制經費」作業費下提撥支應僱用五至十人臨時工,以利協調、溝通及協助「補助戶」
填寫申請書。
散會:11時50分整
90年度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90年度第1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0年1月31日上午10時整
決議:
ㄧ、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噪音防制經費應該使用在防制噪音改善工作上,至於是
否可提撥支應「闢建道路、公園、綠美化等噪音防制設施」部份,待環保局研擬防制計畫完成之後,經本小組依
據該防制計畫審核可行再議。
二、為便於本噪音區之防制、落實工作,環保局建議委託專業研擬防制計畫,俾以遵循推動改善,所需經費由環保局
提報經本小組核轉民航局核准後辦理。
三、依據「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有關有關臺東縣政府環保局所需之作業費得以代收代支
方式辦理,唯其所需之作業費不得超出本辦法相關規定。
四、縣政府環保局同意於申請戶施工前即施工後拍照存證,所需費用由作業費支出。
五、關於噪音防制工作為方便申請戶申請,決議申請期限延至二月底止。
散會:11時50分整
90年度第2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0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整
決議:
ㄧ、噪音執行小組經費收入、支出明細表共支出56萬5,734元,經審核准予備案。
二、由本小組研訂噪音防制材料之規格和單價,送經委員確認後提供複審噪音補助費用及驗收之參考依據。
三、申請戶經縣政府初審合格既有510件,立即安排複審,預計九月底完成後,通知二個月內完成施工。
四、申請戶之防制工作在施工前後應拍照存證,並且由航空站會同里辦公室辦理驗收手續,唯航空站之噪音防制小組
人員不得擔任驗收工作,以示公正。
五、經驗收合格資料齊備之後,授權由執行小組辦理請款,逕付申請本人,所有申請案件再經執行小組彙整後召集委
員會追認。
六、另以水、電、房屋完納稅捐證明之單據作為認定合法建築物之申請戶計有597戶,仍在縣政府初審中,本小組將
主動協調催促辦理。
散會:12時整
90年度第3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0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整
決議:
ㄧ、研訂噪音防制材料價格補助標準(如附件),並且依標準由噪音防制執行小組逕行辦理通知申請戶施工完成後發
放補助費用。至於未列於上述標準者,仍可接受申請彙整後送委員會集中審查。
二、該項噪音防制補助經費不得補助於違章及非住宅建築物上。
三、對空調設備之補助,因考量噪音防制效果,建議儘量採用分離式冷氣,至於裝設窗型機部份仍可接受申請彙整後
送委員會集中審查。
四、三合院建築補助戶之認定屬縣政府之權責,有關申請戶之意見再向縣政府反應,宜作妥善處理。
散會:11時40分整
91年度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91年度第1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1年5月21日上午10時整
決議:
ㄧ、航空噪音防制經費收支明細表,新聘幹事李俊傑及九十一年度噪音防制工作計畫照案通過。
二、第三級之申請戶:一人擁有多棟建築物者以一人一戶為原則,其名下它棟建築物需檢具戶籍證明,不補助空戶;
至於同一建物(傳統三合院)多戶之住家,必須持有縣政府認定合法相關證明文件、檢具里長及四鄰證明之獨立
門戶者始可。
三、第三級之噪音申請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截止,逾期申請之住戶警委員不計名表決,決議不予受理。
四、有關臺東縣政府環保局「航空噪音管制區檢討劃分專案計畫經費補助」案,同意辦理。
五、今九十一年開始執行第一級噪音防制補助,每戶不得超出二萬二千五百元。
六、徐科長認為噪音小組執行噪音業務成績優良,為嘉勉工作辛勞會議中建議承辦及參與工作人員敘獎,警委員一致
贊成,就相關事宜敬會人事辦理。
散會:12時整
91年度第2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1年9月6日下午14時整
決議:
ㄧ、上半年度航空噪音防制經費收支明細表資料內容補充完整之後再送請委員追認。
二、戶外鋁製百葉窗單價核定授權額度為大型窗金額【1萬元整】、中型窗金額【6千元整】、小型窗金額【4千元
整】(如附表),由工作小組執行。
三、對傳統三合院多棟之住戶認定,應以持有縣政府認定合法相關證明文件,獨立門戶(牌)者為準。
四、有關臺東縣後備司令部「警東新城」眷戶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案,建請由後備司令部出具證明、合格住戶、造冊專
案報縣政府初審單位審查確認合法住戶後辦理補助。
五、有關臺東縣政府環保局「辦理九十一年度下半年及九十二年度臺東豐年機場周圍地區噪音防制作業經費明細表」
案,為配合會計年度之執行,建請臺東縣政府環保局修正按年度(ㄧ至十二月份)填報。
六、委員追忍「本噪改小組檢查完成並核撥款(截至本年度八月底止)共計731戶」。
七、對於各單位配合本站噪音防制工作有功人員建議敘獎,以資鼓勵,經委員一致贊同。
散會:17時整
91年度第3次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1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整
ㄧ、上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事項,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辦理「九十一年度下半年臺東豐年機場周圍地區噪音防
制作業」補助經修正後計新台幣11萬8仟元整,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附領據撥付在案,提請委員追認後同
意辦理。
二、本站「九十二年工作計畫」提請委員追認案,經委員審查後同意辦理。
貳、決議:
ㄧ、關於傳統三合院多棟之住戶認定問題,應遵循「台灣省政府六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府建四字第八二三三號函」規
定;合法建築物需含以下四種證明文件之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
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
並遵循本執行小組於九十一年度第二次會議中,委員會作成之決議;「對於傳統三合院多棟之住戶認定,應以持
有縣政府相關證明文件,獨立門戶(牌)者為準」。
關於通知單所列證明文件係用於噪音防制費補助用途,為便民均對既有建物從寬認定,故在第一級噪音防制區申
請通知單中應加入但書;即有關合格戶之認定不得要求其他機關或個人比照認同。
二、有關即將開辦ㄧ級噪音防制區內之卑南國小及光明國小,因噪音防制小組所提供之校舍資訊不足,無法詳實核估
補助經費之多寡,噪音防制小組應儘速拜訪兩所學校,蒐集校舍資料並請校方提供申請計畫,以供委員討論;本
次委員會暫定兩所學校每間教室補助額度為貳拾萬元整,如有異動下次會議提請委員討論。
委員會原決議補助百分之五的噪音防制費給三級防制區內之「康樂國小」,因該校於申請初期即已正式函知本站,
該校預定改建校舍,希望保留補助款,以利校舍改建完成時再行施作,惟限於預算法令之規定,無法保留是項補
助款。
三、台東縣環境保護局已函邀噪音防制工作各單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該局協商,九十二年度噪音防制工作事
宜,申請日期等移至該會議討論,決議事項下次委員會追認。
參、主席指(裁)示事項:
ㄧ、關於九十一年度之噪音防制補助費預算請噪音防制小組應詳實核算,對於即將開辦第一級防制區補助事宜及經費
亦應妥善規劃、評估經費之收入與支出研擬合理的分配。
二、噪音防制小組因全面清查三級防制區內申請作業所遭遇之困難,對於照相或資料補件部份,應主動協助申請戶完
成申請作業,對於執行上或資料認定上有爭議者,提供詳細資料再提請委員會討論。
三、有關噪音防制作業的施工項目,申請戶依法定施作項目辦理即可,不應侷限其施作型式,徒增作業上的困擾,如
有施作項目價格上之認定問題,必要時請本站工務同仁協助辦理。
四、關於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請噪音防制小組先行拜會學校,並調查校舍之相關資料;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康樂
國小,由本站相關人員到該校拜會、溝通,對於ㄧ級防制區內之卑南國小與光明國小則邀請校長及其相關承辦人
員到站,由本人及小組成員對噪音防制補助經費補助事宜進行說明與協調
散會:12時10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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