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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補償金

民用航空法第35條
111/11/03
325

中華民國96年0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09600091031號令修正公佈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
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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