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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航空站貴賓室使用作業規定

  1. 為維護機場安全並尊重各界首長貴賓禮儀,特設「貴賓室」乙間。有關貴賓室使用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2. 申請使用貴賓室規定,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我國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
    • 應我國邀請之有邦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及外長層級以上之貴賓。
    • 外國駐華使節(或代表機構)館長或相當職級官員。
    • 應我中央政府各部會邀請,需予一般禮遇之外國貴賓。
    • 中央政府三級機關以上正、副首長及中將階以上武官或相關職級官員。
    • 院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及議會正、副議長。
    • 中央民意代表。
    • 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 航空站主任依實際狀況所需。
  3. 申請貴賓室使用,應於使用前一日(特殊情況除外),由使用單位出示書函(傳真)或逕向服務台接洽填寫「貴賓室使用申請表」,經簽陳核准後始得同意使用之。
  4. 貴賓室可容納接待十五人,僅提供場所及茶水專供單位使用,不供應香煙、飲料或其他物品。
  5. 受理貴賓室使用申請手續,申請機關應以書函或傳真函於搭機廿四時前向相關航空站提出申請,其作業由申請機關派員事先辦理各項手續,於進出管制區時,應通知台東航警所配合辦理,經執勤人員查核後通行。
  6. 申請使用貴賓室之單位,須確知接待之貴賓及迎送人員自行安排行程並均無安全顧慮,否則應對不良後果負全責。
  7. 貴賓攜待之行李過多或體積過大,隨從人員應交航空公司托運,手提行李以一人一件為原則。
  8. 接待特別禮遇之貴賓時,由貴賓室至停機坪搭機前,由台東航警所負責管制。
  9. 接待(迎送)人員申請臨時通行證,應向台東航警所(憑身份證換領)核發。
  10. 若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停時使用貴賓室,則視接待(迎送)人員與貴賓人數多寡及職位高下由本站核定之。
  11.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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