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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地區旅客須知

  1. 旅客須知:旅客如未依法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申報;或進口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而未領有有關准照,或進口/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權的貨物,可被檢控,且有關物品將被充公。
  2. 入境申報
    • 所有抵澳人士,如攜帶之貨品屬下述任一情況,須以有關報關文件及程序向海關申報:
    • 任何作商業用途的貨品,且其價值超逾澳門幣五千圓;
    • 屬於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見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表B);
    • 受衛生檢疫制度約束之物品;
    • 應課消費稅品;
    • 受特別制度約束進/出口之貨物(如氟化物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
  3. 離境申報
    • 所有離澳人士,如攜帶之貨品屬下述任一情況,須以有關報關文件及向海關申報:
    • 任何作商業用途的貨品,且其價值超逾澳門幣五千圓;
    • 屬於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物品(見行政長官批示第368/2006 號表A);
    • 受特別制度約束進/出口之貨物(如氟化物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
  4.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 入境旅客可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第368/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無須申報。
    • 每人每日可攜帶下列數量物品(詳細內容及規定請參閱第368/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 乳製品 、禽蛋(不包括鮮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類;鱗莖;食用塊莖類蔬菜;
    • 食用果實;種植用種子;甘蔗;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動植物肥料;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等等。
      (除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為0.5千克外,其他各1千克,但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
    • 200 枝香煙;
    • 50 枝雪茄(每枝重量少於3克);
    • 100 枝小雪茄;
    • 250 克煙葉;(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0克);
    • 一公升葡萄酒及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不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 一公升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5. 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凡進口或轉運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所載之物品,須受民政總署之衛生植物檢疫。動植物、肉類及食品均屬此類。
  6. 活動物:凡進口動物、禽鳥及爬蟲類動物,須預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並受衛生檢疫,否則不得把此等動物進口入境。直接轉運上述活動物,也須受民政總署衛生檢疫制度約束。
  7. 植物:活植物(包括根)、鱗莖、塊莖、種植用種子、果實及孢子,進口或直接轉運時,須受衛生檢疫制度約束。
  8. 食品:
    • 肉類(不論新鮮、冷藏或醃製)、香腸、魚類(觀賞魚除外)及海產類、奶類及其製品、蛋類、冰淇淋及其他可供食用冰,進口時均須領有由民政總署簽發之進口准照及接受衛生檢疫。
    • 食用蔬菜、果實、菇類菌種、甘蔗、魚子醬等,則無需申請准照,但需填寫申報單向民政總署申請衛生檢疫,以證明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載明於行政長官批示第225/2003號附件一內之貨物〈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可由個人每次攜帶有關限量進口。
  9. 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貨物
    • 凡擬出口/進口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之貨物(經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均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進口准照。
    • 出口 – 表A (包括:受配額制度約束之紡織及成衣類產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武器及彈藥、爆炸品等等)
    • 進口 – 表B (包括:動植物、食品、醫藥產品、化學品、應課消費稅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無線電接收儀器、武器及彈藥等等)
  10. 醫藥產品
    • 凡進口任何醫藥產品,必須預先向衛生局申請准照。
    • 如入境旅客在其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自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可獲豁免以上步驟,但有關藥品非為麻醉類藥物與精神科藥物,否則必須出示有效之醫生證明,且所攜帶之份量不得超過30天的治療份量。
  11. 化學品:很多化學品的進口,須預先取得衛生局簽發的進口准照。
  12. 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常見的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為興奮劑、催眠劑及鎮靜劑,嗎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均屬此類。各種受監管物質載於<第5/91/M號法令>之表一至表四,其種植、生產、製造、應用、買賣、分銷、進口、出口及轉運該等物質、均受<第34/99/M號法令>規範。凡進口或出口表一至表四之物質,必須向衛生局預先申請許可證,並使用專門表格。
  13. 應課消費稅品:本澳現時有四類應課消費稅品,分別為酒類、煙草類、車輛及燃油。進口此類貨物須向經濟局預先申請准照。
  14. 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進出口光碟母盤、生產光碟之設備及機器,以及進口其原材料,須具備經濟局簽發之准照。
  15. 無線電接收儀器:任何人士進口無線電接收器、雷達及導航儀器等貨物時,必須預先向電訊暨資訊科技辦公室申請進口准照。
  16. 氟化物:根據法令第62/95/M號之規定,進口及出口含有氟化物之貨品〈包括“雪種”〉,須獲得經濟局之預先許可。
  17. 違禁武器及藥物:
    • 任何火器、槍械、毒氣或麻醉氣體噴霧器、電槍、刀劍等利器、手榴彈或有關之攻擊性工具,均視為武器,連同其使用之彈藥,均受<第77/99/M號法令 -武器及彈藥規章>規範。凡進口或轉運該類武器時,須具備治安警察局簽發之准照及發出之許可。
    • 旅客如藏有或攜帶法令第77/99/M號第六條所指之違禁武器及第5/91/M 號法令表一至表四所指之麻醉品及精神科藥品,會被檢控。
      按:上述之「電槍」即所謂之電擊器(棒);伸縮棒,亦可能被視為武器。
  18. 瀕臨絕種動植物:
    • 進口或出口任何瀕臨絕種動植物,不論是否活生、死亡、其標本、身體部份或衍生物,均須受<<國際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公約–CITES>>(第45/86/M 號法令)管制。就每次輸入或輸出本澳時,必須預先向經濟局申請准照及CITES 證明書,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 如屬科學家、專家與科研機構之間的出借、饋贈或交換樣本,但須附有締約國之行政當局所發出之記號或標簽;屬動物園、馬戲團或收藏或巡迴展覽之人工繁殖之樣本,則不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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